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推动风景名胜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1988年8月批准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1996年,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批准执行的《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将景区划分为玉龙雪山景区、老君山景区、古城景区、泸沽湖景区、金沙江游览线(简称“四区一线”),其核心保护区、景观保护区面积达103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远远高于全国1%的水平,是全市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源。近年来,随着丽江国民经济特别是旅游业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加强领导,加大了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各景区管理机构,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效促进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市部分风景名胜区出现了违法乱占、乱建,随处采砂取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破坏了自然景观,同时又造成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退化,忽视了景区资源的永续利用。因此,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进一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提高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风景名胜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具有稀少、珍贵、脆弱的特点,一旦破坏不可再生。其利用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保护资源就是保护经济发展潜力的观念。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杜绝掠夺性、超容量进行资源开发的行为,使风景名胜资源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永续的支撑作用。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主体
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工作。因此,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加强风景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同时,要强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对景区建设项目严格审查、审批,切实做好景区保护工作;各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按市政府的授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承担景区保护管理的责任。景区内所有单位、个人应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