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食盐专项检查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区县民用爆破器材、食盐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专营企业、网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对2004年全市民用爆破器材、食盐指令性计划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购销办证审批手续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企业规范库房管理,落实人防、技防、犬防情况,使用环节和清退登记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签定等情况进行整治和检查。
3.对全市食盐专营企业、网点进行突查和抽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违法销售工业用盐及非碘食盐,确保全市合格碘盐供应,进一步规范净化我市食盐市场。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