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狠抓落实,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加强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政策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加强对企业排污影响农民生活生产用水问题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涉及农民建房、结婚登记、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进城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纠正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收费和摊派;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等制度。要推进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要按照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有关要求,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建立制止发生乡村新债务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深入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纠正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严肃纪律,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清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治理的合力,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擅自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开展评比、达标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禁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为名,向企业、基层收费、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贯彻方案,对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意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要认真审核各地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并予以公示,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要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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