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等工作。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进一步规范“一费制”办法,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以及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以外,严禁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一律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统一收取的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着重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以改制为名或以民办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高收费的问题,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制止义务教育阶段示范校或星级校的达标活动,严格审批和控制学校的新建项目及其规模和标准,严禁以还贷等名义向学生高额收费。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和借读收费问题。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地方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就学,并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建立并实施对教育经费拨付、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高中招收择校生,按照学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向社会公布;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今后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成果,坚决制止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利用特殊名额乱收费、降分高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专业,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收费总额。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和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的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加强对全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三)规范行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德医风建设。落实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落实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报告共认共享、医生不当处方公示和点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单病种费用最高限额、一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探索医疗机构利益分配和医药分开的改革措施。健全并严格执行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注册技术标准,规范药品审评审批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严格药品检验制度,确保用药安全;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大力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对药品进行集中网上采购,鼓励大中型制药企业直接参与竞标,进一步完善措施,积极推行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招标采购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执行中标药品降价规定、对竞标企业乱收费、不按规定交货或付款的行为。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和行为;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实现所有处方药由政府定价;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调整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实时监控医疗器械价格;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规范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办好惠民医院。加强审查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