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厦门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及所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务;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区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务。
地税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及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
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
四、参保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五、参保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办法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事业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如实报送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花名册。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事业单位报送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
《条例》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
参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统一按0.5%征缴。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费。
七、参保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八、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
《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
《实施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