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6]189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民政局,市、区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
(一)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本市各级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组织及其聘用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