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贯彻落实禁用实心粘土砖和节能的管理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紧做好各市、县、城镇禁用实心粘土砖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和补助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建设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擅自更改设计图纸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查处。对设计单位不按节能标准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按节能标准审图的,施工单位擅自改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监督使建筑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完善和强化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要依法加强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18门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即开口窑)、马蹄窑等土窑,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企业。大力查处污染生态环境、无照经营和非法占用土地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严格禁止粘土砖瓦企业新增粘土资源用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量化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便于操作使用。对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的节能措施进行整改,直到达标后方可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
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
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规范。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不断拓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
六、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建设节约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