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桂办发[2007]30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规定
为严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确保我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从全区各级财政统发津贴补贴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设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二)违反规定自行保留应纳入基本工资的津贴补贴;
(三)私设“小金库”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四)虚报、漏报或瞒报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和金额;
(五)擅自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六)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八)隐瞒、截留、坐支或挪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九)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十)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十二)违反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其它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依据党纪政纪分别给予处分。
三、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