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期限设定:由专项资金承担风险补偿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贷款额度设定:原则上初期专项资金承担风险的贷款总规模控制在10个亿,今后每年随专项资金和需求的增加而调整。
1、销售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最高贷款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2、销售总收入在3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最高贷款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3、销售总收入在1亿元-3亿元的企业,最高贷款上限不超过8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核流程
第八条 愿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项目,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从厦门中小在线www.semxm.gov.cn下载《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银行与贷款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复印件;
3、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署的担保协议复印件;
4、银行与担保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 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组织资金管理小组进行审核。资金管理小组由市经发局、财政局、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 项目申请经资金管理小组审核确认并由服务中心在申请表上加盖确认章即生效。
第五章 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当贷款逾期后,由担保机构按其承担风险的比例先行代偿。担保机构和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代偿呈报表”及“贷款逾期成因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和银行应在有效诉讼时期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当贷款真正形成损失后,提交“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申请表”。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贷款资料报资金管理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