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经企〔2007〕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出现损失时,相应承担本金部分最终损失10%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厦门市财政局、经发局监督管理,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
2、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
3、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或拨款,资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
1、由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银行不承担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50%、银行利率维持基准利率或下浮的贷款项目。
2、由担保机构承担90%风险、银行承担1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贷款项目。
3、由担保机构承担80%风险、银行承担2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3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