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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6〕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泊车收费使用阳光泊车卡管理,现将《厦门市“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泊车收费(经福建省物委福建省财政厅闽价[1998]费字389号文批准)使用的阳光泊车卡(以下简称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的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阳光泊车卡”,是指由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场站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联合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阳光泊车卡是一种只限于支付泊车费的电子钱包。

  第三条 “阳光泊车卡”不记名,不挂失。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以下简称预收资金),是指持卡人尚未使用沉淀在泊车卡内的资金,不包括持卡人刷卡交费的资金。

  第五条 预收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持卡人

  第六条 预收资金对持卡人不予记息。

  第七条 凡卡面完好、卡体无损、性能良好且购卡满一年以上的阳光泊车卡持卡人可向公交场站公司办理退卡,公交场站公司按照《厦门市阳光泊车卡使用指南》的规定和公司操作规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安全、准确、便捷地将预收资金退还持卡人。

  第八条 预收资金只限于存放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抗风险能力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严禁公交场站公司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公交场站公司应向存放预收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及时了解掌握预收资金账面余额及存款情况,并按季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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