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核:县(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初审材料上报市级“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后,报省“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估:省“百万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省属和各市基地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五)认定:省劳动保障厅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拟认定为基地的申报材料和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批准设立基地。分支机构和分教点由省领导小组直接审核认定。
(六)公示授牌:审核通过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名单。对基地、分支机构、分教点分别授予“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综合服务基地”、“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综合服务定点机构”、“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综合服务基地分教点”牌匾。牌匾由省厅统一制作。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省对基地、分支机构和分教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条 省“百万工程”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将各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指标任务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百万工程”领导小组每年4月底前将培训转移就业任务分解到县区、街镇,同时也下达到各基地、分支机构和分教点。
第十一条 基地和分支机构、分教点要按照“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培训就业服务基本规程”进行运作,健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培训后考证通过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必须达到80%和95%以上,一年内回流率不高于20%。
第十二条 基地要建立学员选送、培训鉴定、推荐就业和跟踪服务工作台帐,详细、规范地记录农村劳动力参加免费培训的全过程,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考核和下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基地、分支机构、分教点要在每期免费培训班结束后的一周内,向所属“百万工程”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派人到现场查验相关工作台帐,与学员核实,并做好验收记录,作为评比考核和核拨当期经费补贴的依据。地级市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前要组织对承担免费培训的各类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厅“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备案。省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作为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和次年下达指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