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网站绩效评估设优秀政府网站和示范政府网站奖,优秀政府网站按参评网站绩效得分确定,示范政府网站在优秀政府网站中产生,比例按优秀政府网站的30%掌握。
第六条 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同步在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务信息化》简报上发布。
第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绩效评估工作,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市(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评估还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
(十四)市(州)、县(市)概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