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工作由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参与实施。工作步骤:
(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1. 由各市根据省厅《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办法。
2. 各县区接受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考察复审、认定公示、发认定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各市按省规定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记录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和监管情况,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培训实施。
1. 确定培训方式。有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选择自主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如与定点培训机构合作要共同制定),明确推荐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课时安排、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等,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培训的定点机构出具同意培训函;
3. 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
4. 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缴交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工种,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推荐;
5. 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和同意培训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报名参加培训。
6.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农民工重复参加同一技能等级培训;对已安排培训的农民工不报到的,两年内不得再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培训管理和监督。
1.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培训鉴定就业工作台帐,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2. 加强学员考勤登记,对缺勤1/3培训课时以上的,给予除名,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助培训(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 每期开班的第一课,农民工培训办要派出工作人员讲授《广东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并检查开班情况;
4. 培训验收。每期培训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农民工培训办上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不少于全年培训班次30%的比例抽查现场验收,填写“农民工技能提升资助培训验收表”收表,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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