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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煤矿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管理,指导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查处煤矿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14.煤矿安监部门要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将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分别抄送市、县(市、区)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拟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组织查处煤矿事故。
  15.停产整顿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的煤矿安全监管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
  三、建立企业主体安全运行机制
  16.煤矿企业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17.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8.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19.煤矿企业要落实矿长下井跟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完善矿井灾害预防措施,每旬组织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每季度向县级以上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书面报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20.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和用工准入制度。煤矿企业必须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煤矿作业。煤矿企业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和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依法为职工办理多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职工工资,不得拖欠。煤矿企业必须参加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免费为每位员工发放安全手册。
  21.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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