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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部门依法监管机制
  5.各级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监察、劳动保障、安监及煤矿安监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或查处本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并向同级政府通报。
  6.安监部门在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时,要同步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7.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暂扣停产整顿煤矿和技术改造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和验收;向当地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逐级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拟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搞好地方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认真做好煤矿企业井下劳动定员和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秩序监管以及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的申办与监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和超层越界煤矿进行严肃查处;向当地政府提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煤矿名单;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拟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9.工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注册和营业执照办理与监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或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拟关闭煤矿的营业执照及时予以注销或吊销。
  10.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依法收缴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查处非法煤矿民爆物品来源,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矿的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维持煤矿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抗法的煤矿依法查处;配合煤矿整治活动,打击恶势力;对煤矿安监、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责任人,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11.供电部门负责对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关闭的煤矿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督促依法取得资格的生产矿井、技改矿井和基建矿井完善双回路供电的设施。
  12.监察部门负责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对参与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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