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政〔2007〕34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运行机制
1.各级政府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加强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煤炭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建立协调有序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
2.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负责本辖区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县(市)长、乡(镇)长是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副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产煤县(市、区)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履行本辖区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3.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无视监管、资源枯竭和按规定应立即关闭的矿井,必须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经营证照,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采取措施,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4.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认真分析辖区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法生产煤矿;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落实领导分包责任,限期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乡(镇)政府乡(镇)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认真分析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依法关闭非法生产煤矿;对存在有重大隐患的煤矿落实领导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解决好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对超越权限、乡(镇)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提请上一级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