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讨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七)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八)讨论决定有关公务员奖惩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
(九)讨论决定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全局或者专项工作情况;
(十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形式研究市政府的一些重要工作,解决应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严格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