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群众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重视群众工作,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广信访评估模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检查市政府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通报全市经济形势和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等。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或重要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