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工作安排可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实行备案的一律改为备案制,集中统一办理,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启动联合审批程序。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及基层单位有权对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