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以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市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上级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具有可操作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