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含参照县级政府管理的派出机构,下同)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区)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活动。
(三)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八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