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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辖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按照《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乡镇为单位,摸清农用船舶的数量、规格、分布的水域,并登记造册。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各级海事机构配合,按照要求统一对农用自备船进行登记编号,核定船舶的装载定额,喷涂统一船舶标志与编号,颁发由交通海事部门统一监制的船舶证件。
  3.建立县、乡(镇)、村、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农用自备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统一制订农用自备船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督促实施。
  4.已在2002年创建成“南通市安全文明渡口”的乡镇渡口要对照《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逐项认真排查,寻找差距,弥补不足,提高管理档次。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建桥建路撤渡的推进力度,确保实现年度撤渡目标,为明年实现“无渡大市”、从根本上消除渡运隐患奠定扎实的基础。
  5.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各地交通海事部门要将“乡镇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配备到辖区每一艘渡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通力协作,扎实开展渡口安全检查工作。
  (二)集中检查(2004年4月至5月)
  集中检查采取乡镇自查、县(市)督查、市抽查三种方式进行。主要检查农用自备船登记发证、乡镇责任制落实、广大群众遵章守纪、开展创建文明乡镇渡口活动以及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贯彻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载人、载客,违章渡运、超载渡运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加以取缔,决不姑息手软。
  各县(市)、区应成立整治督查小组,加强对乡镇整治工作的督查,对查出未按整治要求登记发证的农用船舶,应责成当事农用船及时回所在乡镇按要求办理;对未按照《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开展找差距、补不足和实施乡镇渡口安全检查制度的渡口,要责成乡镇政府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对建桥建路撤渡工作进度滞后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有效对策,不折不扣地完成撤渡计划;对未按整治要求开展工作,整治管理不力的,由县(市)、区整治督查小组进驻乡镇督办,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交通局、安监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抽查。
  (三)总结评估(2004年6月)
  各地要对此次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全面评估农用船舶和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现状,明确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要加以推广交流。整治结束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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