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一、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的服务业是泛指的服务业,它等同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所属服务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1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该单位或部门对国内 (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二、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
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100
基期服务业增加值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消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三、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是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
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100
地区生产总值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四、服务业从业人员
是指从事服务业活动并从中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五、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