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推进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系统掌握服务业发展动态,全面客观反映和评价服务业发展状况,认真做好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设置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指标设置符合现行统计制度,概念清晰,能够反映服务业发展的宏观状态。指标体系逻辑严密,结构协调,指标之间层次分明,相互联系。
(二)完整性。指标尽可能全面完整,信息量充足,客观公正地体现服务业发展总量、结构等各方面的内在联系。
二、指标体系的构成
围绕服务业跨越发展总体要求,设置总体指标7项,分项指标12项。总体指标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就业情况;分项指标反映服务业投资、效益、结构情况。
三、组织领导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及考核排序等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服务业发展19项指标(见附件 1)。
(三)考核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季度对全省服务业发展动态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对服务业发展19项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依据指标同比增减幅度测算,计算得分后进行排序。每年3月份由省统计局在收集。审核各地数据后,依上述方法进行统计核算,确定上年考核结果。对省直相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依据本部门在服务业相关重点领域的工作成效,要求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提交本部门(本领域)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动态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