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车场车辆的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如因条件受限进口和出口合用时,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米。停车场内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交叉。进出口必须设置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笛和停车线等标志,应有夜间显示装置和灯光照明。
4、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保障停放车辆安全。
5、多个公交运营企业共用的停车场,应配专人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6、停车场应做好进出车辆的登记。核定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超额停车。
7、停车场若提供车辆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其所需的场地应结合停车场规模合理配备。
8、停车场若提供车辆加油(气)服务,参照加油(气)相关规定。
9、停车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证。
10、停车场应做好保养和维护绿化,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三章 关联服务
第八条 收费
场站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收取场站使用费,不得随意收费。
第九条 场站广告
1、利用场站等媒介制作广告,不得影响场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2、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广告,其内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
3、定期维护所设广告,出现破损、脱落应及时修复,保持设施的安全、美观、整洁。
第四章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条 场站经营企业应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问责制度,上述制度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并报送场站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行业监督。
1、场站经营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应对企业的所有服务业务从程序、内容、时限上作具体规定。
2、场站经营企业的服务承诺制度,应有企业违诺对服务对象的道歉和经济赔偿的具体规定。
3、场站经营企业的服务投诉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上述相关项目的服务投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因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