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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汽车场站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保养和维护站内绿化。

  5、站内的所有服务设施,应定期安排人员巡查和维护保养,发现破、损、缺、歪、倒等问题,应立即予以修复。

  6、兼用作夜间停车场所的,应参照停车场标准配套设备设施。

  第六条 中途站

  1、中途站是公交线路沿途供乘客上下车的停靠点。

  2、公交线路沿途经停的地方应设置中途站,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港湾式中途站。

  3、中途站站名一般应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或地名管理机关命名的标准地名冠名。

  4、中途站应设置导乘牌。导乘牌应清晰、耐用、便于识别,有条件的中途站还应设置灯箱式导乘牌。

  导乘牌应载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时间、沿途停靠站点和所在站点名称、行驶方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字迹清晰,用字、注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要求。

  5、导乘牌的内容如需调整或增减,场站经营企业应在接到市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5日内更新。因线路调整不再经停的中途站应于实施前1日在原站点张贴信息变更的提示。

  增设、迁移、关闭中途站的,场站经营企业应在接到市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10日内变更导乘牌,并于正式实施之日的3日前在站内张贴告示,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临时迁移导乘牌和候车廊的,应设置临时性站牌设施;迁移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设置固定站牌设施。

  6、导乘牌和候车廊应安装牢固,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杆牌端正,无变形破损,外表面光滑、无毛刺尖角,无乱涂写、乱张贴、乱悬挂、乱堆杂物等。灯箱式导乘牌和候车廊的天棚、座椅、站牌、广告牌、照明等设施如有破旧应在3日内修复或更新,具备通电条件的导乘牌夜晚12时前亮灯率应在95%以上。

  7、建成区中途站一般应配置候车廊及候车椅、垃圾箱等相关服务设施。候车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廊》(CJ/T107-1999)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停车场

  1、停车场是为公共汽车停运时提供的停放场地,有条件的可兼作车辆低级保养和重点保修的场所。

  2、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分别设置车辆进出口和人员出入口,并保持标志标线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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