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汽车场站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汽车场站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06〕233号)


各场站经营企业:

  为规范厦门市公共汽车场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现将《厦门市公共汽车场站行业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公共汽车场站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汽车场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场站(以下简称场站)服务。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场站是指公共汽车线路的首末站、枢纽站、中途站、停车场、保养场、加油(气)站等。

  第四条 场站服务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章 场站服务

  第五条 首末站、枢纽站

  1、首末站是供公共汽车调头、停放、上下客和乘客候车及行车调度等小型综合服务的起、终点站,服务公交线路条数一般小于3条。枢纽站是供3条以上(含3条)公交线路周转,或两种以上交通方式换乘的综合服务的起、终点站。

  2、应划定停车线、行车线、上客区、下客区等交通指示标线,严格分隔入口和出口,并保持标志标线完整,清晰。

  有条件的枢纽站,应设置候车岛,实行线路、人、车分流,配套建设候车廊,方便乘客候车;用地较困难的首末站,应协调相关部门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3、应设置站点标识及线路导乘牌(以下简称导乘牌)。在条件允许的首末站、枢纽站还应当配有线路走向图、线路发车电子显示屏或发车牌,及站务办公、休息、公厕等配套服务设施,并且设置安全通道。

  4、站内停车坪应保持平整,无积水,无污物,无摊贩,垃圾封闭堆放,及时清运。公厕服务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