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经投〔2006〕3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订)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贸科〔1997〕414号文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时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