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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学校可从实际出发,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独立学院经省教育厅批准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根据需要可以改按学分制收费。学分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正常学习年限/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确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总学分、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要免费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学生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校应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生均建筑面积达到8-10平方米(含8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住宿费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的比例收取。

  公寓建筑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公寓建设可采用通廊式或单元式。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3米-3. 2米之间;寝室设封闭晒衣阳台或集中封闭晒衣间;厕所、浴室、盥洗室仍为公用,不进居室;电视、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可在本楼的公共活动场所集中安排。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考试费。独立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独立学院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升学考试,每生每次收费150元;艺术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每生每次收费200元。独立学院组织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实用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教育考试,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普通高校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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