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
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2)《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
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23)《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
四条第三、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5)《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第
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
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
四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8)《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
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9)《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
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
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32)《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3)《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3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第
六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
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第
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7)《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
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政府规章(13件)
(1)《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
六条: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四)……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1997年6月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
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
(4)《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规定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
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第
八条第一款: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外墙装饰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外墙装饰的监督管理。
(6)《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
四条第一款: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7)《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第
五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8)《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1号)第
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第
二条第一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第
五条第一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1)《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第
三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12)《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第
三条: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
(13)《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第
四条: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1、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执法依据:共7件
(一) 行政法规(2件)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
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
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2件)
(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2)《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部门规章(2件)
(1)《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
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第
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政府规章(1件)
(1)《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1号)第
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执法依据:共2 件
(一)部门规章(1件)
(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第
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二)政府规章(1件)
(1)《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
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3、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1 件
(一) 部门规章(1件)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厦府[2000]综040号):三、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7、(1)“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更名为“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招标办作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建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01]102号):一、市招标办职责: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查招标投标申请,招标投标备案审查,核发招标通知书等工作;……。
附件3: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执法依据:共49件
(一)法律(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