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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有15-25亿元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一)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二)登记注册机关在办理申请设立或变更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时,由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初审,报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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