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四)切实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经费需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要逐步提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将重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产品无公害检测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预算。
(十五)不断改善推广条件。各地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满足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重大支农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农民教育培训、专业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域站、重点乡镇站建设和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等予以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竞聘上岗后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安排定期休假,每两年体检一次,切实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
(十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要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对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要维护分流人员的权利,认真做好改革成本测算,并将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清理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人员,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落实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要把分流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各级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为分流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