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理核定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各地在落实编制时,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八)实行人员竞聘上岗。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职责任务要求,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吉人字〔2001〕57号)核定岗位数额,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改革用人机制,根据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聘用办法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一般聘期为3年。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现有在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其中技能试题应占一定比重。要严格把关,确保上岗人员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
(九)提高人员素质。针对公益性职能充实后的新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轮训,鼓励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带薪学习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必须参加12天以上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着力培育农业技术骨干力量。
(十)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聘用单位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严格按照工作业绩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考评,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乡、村组织和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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