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林业、渔业、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农业(含林业、水利、渔业、畜牧,下同)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水生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农业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在明确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五)科学设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设置方式。可以对县级各行业内分设的专业站(所)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能力。也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专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县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核定等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农业、农机、林业、水利等站(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等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承担机构和落实人员。行政编制难以满足需要的,要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执行。要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