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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长赋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吉林省车船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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