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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的通告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的通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6]246号)精神,为加强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的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市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取得《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证》,方可使用。未按规定取得《起重机机械注册登记证》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有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委托已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特检所申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注册登记。

  二、 桅杆起重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三、 非煤矿山使用无《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证》的桅杆起重机的,或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市质监局将依法对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吊销或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如有违反,市质监局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若非法制造、安装、改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 非煤矿山自通告之日起不得购置和安装无《桅杆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制造的桅杆起重机。

  六、 福建省已取得许可的桅杆起重机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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