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市场食品消费安全。以乡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集会(庙会)、批发企业和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力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测,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十)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粮食、棉花市场秩序。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粮食收购主体,严肃查处无照收购粮食和违法经营粮食的行为。严把棉花加工、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棉花、蚕茧流通秩序,保护棉农和蚕农利益。
(三十一)严厉打击各种坑农损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厉查处成品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拼装农用车的行为,以虚假宣传手段诱骗农民消费、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农村医疗活动和农资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六、建立和完善“维权保农机制”,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十二)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扩大“12315”进农村的覆盖面,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三)加大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切实防止传销向农村蔓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诱骗农民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七、建立和完善“政策爱农机制”,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十四)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市场,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简化登记程序,鼓励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三十五)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十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除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积极参与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