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边远贫困农村的农民在当地申办不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可先到当地工商机关备案后,试营业三个月。
16.从事国家、省、市鼓励类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一定期限进行筹建,工商部门可指导企业先行申办经营范围与其正式生产经营项目相关,但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准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17.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文件。企业申请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住所如无变动,可不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8.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款已缴清的,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19.积极支持企业拓宽经营领域。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尚未明确,但已被社会普遍接受或被有关部门认可的新兴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登记。允许注册资本(金)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口径)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不反映具体行业特点的字词代表行业。
20.允许企业申请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延期申请,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经批准,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可延长6 个月。
21.积极支持和帮助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向省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冠省名或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凡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不含有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以及有损他人利益倾向的,都可以使用。
22.改进企业登记和年检方式。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工商登记表格和年检表格,供企业查阅和下载。试行企业年检独立审核制、现场办结制;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对当地重点企业、高科技企业实行预约年检、集中年检。
23.精简年检材料,减轻企业负担。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年检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可以不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登记机关应予认可,不得要求企业专门提交工商年检审计报告。
24.开辟“工业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登记注册服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
25.建立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通过网络、媒体,每季度向社会通报一次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资料,积极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为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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