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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5日厦建工[2007]26号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一)出现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二)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

  (三)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等重要会议;

  (四)国际马拉松赛、“9·8”投资贸洽会等重要活动;

  (五)夏季高温、台风、汛期等特殊季节;

  (六)自然灾害及其它地区发生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后;

  (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应根据上述控制点,有针对性地向相关单位(工地)和个人发出预警,并提示应采取的对应措施,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预警提示可采用开会、发文件等方式,或通过短信息平台、互联网等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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