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伤害事故或对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提示应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
第六条 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施工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或监理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
第七条 橙色警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黄色警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红色警示期限不少于12个月,自《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红色警示、黄色警示同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并抄送被警示单位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因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同时抄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和隐患,尽快扭转安全生产不利局面。
第九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管警示期限内,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监管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本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对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