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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工程建设动态,研究控制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分析上一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分析会议。

  第三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四条 参加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的主要对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处室领导,文明施工监管机构负责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其它有关单位及人员。同时邀请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相关单位汇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开完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各相关单位,同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并视情况将有关安全信息在报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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