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橙色警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黄色警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红色警示期限不少于12个月,自《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红色警示、黄色警示同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并抄送被警示单位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因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同时抄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和隐患,尽快扭转安全生产不利局面。
第九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管警示期限内,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监管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本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对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的监管措施
(一)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本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把该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和监管深度、力度;
(三)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承发包时,要严格审查被警示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施工单位,在警示期限内,其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要加大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期满后,如被警示单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其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价、考核,认定其已基本健全质量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落实、整改工作到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书面通知,解除其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并在厦门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