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或各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情况等,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第三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分为橙色警示、黄色警示、红色警示三种,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的形式发给相对方。
第四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橙色警示:
(一)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的工程,在三个月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或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人的;
(三)所监管的工程一年之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所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对发生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负有监理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
(一)发生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伤害事故或对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提示应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
第六条 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施工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或监理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