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管理机构、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对试点村庄选派专兼职指导员,现场指导规划建设与治理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举办县(区)长、乡镇长村镇规划建设知识培训班。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将试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此项工作的推动开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密切部门协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
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深入县(区)、乡村,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利用国债资金发展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镇规划村庄治理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用地管理,做好“空心村”治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养殖项目及农村沼气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绿化工作,重点支持环村林带建设;水利部门要安排农村供水、排水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和建设、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村镇垃圾、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的综合治理;环保部门要负责实施并监督指导农村各类污染的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交通部门要做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实施行政村通水泥路(油路)工程;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要做好农村相关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文化大院、学校、幼儿园、卫生所、体育活动设施等社会事业。
(四)完善推进机制,落实督查制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各类资金,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逐步建立合理稳定有效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对公益设施投工投劳,建立政府补贴、农民为主的村庄公共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对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规划的法定权威性。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市政府将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作为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防止出现一哄而上和不顾客观条件、不尊重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现象。市建委要按照循序渐进的方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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