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监管责任。市阳光办主要负责培训任务指标的分配,督促县(区)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县(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阳光办负责监管市属培训机构、发放管理培训券和督导检查其工作。县(区)阳光办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在每个培训班次第一节课、随堂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区)阳光办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动态管理。为调动各地和培训单位的积极性,对2007年培训任务以市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即市对县(区)、县(区)对培训机构不下达指令性培训任务,采取事后确认的办法,依据各县(区)、培训机构实际完成的培训任务来核定其所需的培训券,即培训机构招生一批,申报一批,县(区)阳光办审批后确认一批。市阳光办在培训任务完成和培训券发放完的当月,通知所有培训机构停止阳光工程招生。如在12月确有超出计划的可使用下年的指标;如在12月前仍未完成的,其培训券节余到下年使用。市财政部门依据培训券的发放数量将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
(四)开展管理评价。市阳光办将依据各地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对各县(区)阳光办开展管理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在下年初公布,并将评价结果与年度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七、确保培训质量
(一)继续实行订单培训。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培训,继续坚持订单培训,确保培训后的学员能够充分就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的培训要紧紧围绕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签订用人订单,确保充分就业;地方特色产业的培训也要坚持订单培训的原则,既可采取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安置学员就业的方式,也可采取企业与学员直接签订产品订单的方式。
(二)筛选优质培训基地。在方便学员培训和不增加学员负担的前提下,重点筛选那些设施较好、师资和职业介绍能力较强的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建立培训基地的进退机制。市阳光办对各县(区)上报的培训基地审核后在濮阳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省阳光办备案。
(三)加强引导性培训。各级要通过集中办班、发放资料和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引导性培训工作。承担阳光工程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对每个学员开展不少于8个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内容要涵盖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安全生产、艾滋病防治和建筑工匠防震抗震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要把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引导性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到每个阳光工程学员。全国阳光办编印的《农民进城务工读本》要作为引导性培训教材,免费向学员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