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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本地区有关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防水工程质量(应进行屋面淋、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

  (五)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应进行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卫生器具满水试验,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排水干道通球试验);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应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避雷接地电阻测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

  (八)其它有关规定、标准、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并加盖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第六条 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返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七条 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铭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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