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局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在本市所有住宅工程中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