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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参保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费用标准限额核准及结算手续后,再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安装辅助器具。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规定的配置项目核准相应的项目费用限额标准。

  第十条 参保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因使用损坏需要维修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维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签署维修或更换意见建议书、维修或更换项目和费用价目单,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维修或更换项目的费用标准限额后,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维修或更换配置。

  辅助器具使用在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因工伤职工自身身体健康原因或残端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辅助器具不适配、需维修或更换的,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其维修或更换的辅助器具费用给予核销。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配置、维修或更换项目、费用标准限额,为工伤职工维修辅助器具或配置、更换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超过核准的费用标准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其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同一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劳动需要,本着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项目和费用限额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见附件),作为辅助器具配置、维修的标准和依据。

  辅助器具配置的标准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参保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或更换时,拒绝履行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配置、维修或更换项目及费用标准,提出配置、或更换超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辅助器具或维修项目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与之签订自费协议,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费用标准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核准的项目及费用标准的其他费用,按协议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自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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