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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

  (四)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网络联网运行的条件;

  (六)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服务、药品器械价格政策规定。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议和评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疗技术专家5-7人、劳动保障部门2-4人组成,医疗技术专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的评审审定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委员投赞成票同意审定为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即获得通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后发文确认、公布,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参保工伤职工因临床医疗、日常生活或就业劳动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厦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工伤协议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署配置项目和费用的意见建议,并附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时,经鉴定专家鉴定、确认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直接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

  因治疗需要在工伤医疗期间已配置支架、矫形器具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在费用核销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其配置的支架、矫形器具费用给予核销。

  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确认结论,确定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并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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